郑州市城市照明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3-03-08 22:08:44 来源:乐鱼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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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2006年6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处理,确保城市照明设备无缺,改进城市环境,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照明,包含路途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建景象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本方法所称城市照明设备,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隶属设备。

  第四条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同步建造、规范处理的准则,逐渐改进市民生活环境,进步城市品尝。

  第五条市市政处理部分是城市照明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分,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依据市政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详细担任城市照明的处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造、园林美化、财务、公安、城市处理行政法令等部分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规模内,一起做好城市照明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鼓舞和支撑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能研究工作。活跃推行和选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能、新设备,进步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城市照明规划与建造,应当履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规范和规范,与城市建造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造、园林美化等有关部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安排实施。

  第十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对归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造项目,应当依据城市建造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规范安排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

  城市照明建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含所触及的路段和地域规模、设置技能要求、亮化美化规范、完结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建造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有必要按照有关招标招标的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实施招标招标。

  第十三条下列规模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装置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备或营建景象照明设备: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装置城市照明设备的建造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归入项目出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在批阅规划方案时,应当咨询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的定见。

  城市路途照明设备的建造和改造,应当与路途工程、美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造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安排检验,并告诉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参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处理移送处理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路途照明设备的管线应当按规则入地,并采纳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路途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渐进行入地改造。

  第十八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健全对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处理行为的监督查看和考核准则。

  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备日常保护和处理状况的监督查看,树立履行城市照明设备巡查准则。

  第十九条政府出资建造的城市照明设备,在处理移送处理手续后,由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担任保护和处理。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规模内的照明设备,由其处理机构担任处理。

  社会单位出资建造的城市照明设备,由该单位担任保护、处理,并承受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的事务辅导和监督处理。

  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在对城市照明设备日常监督查看中发现城市照明设备损坏、缺失或需求修理维护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修理维护或催促有关单位修理维护。

  第二十条承当城市照明设备维护修理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城市照明设备维护修理的技能规范,确保设备安全、功用杰出,外观洁净、整齐,灯火图画文字明晰、完好,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对不契合要求的,维护修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理、清洗和替换。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应当确保不低于97%的路灯在规则的时间内亮灯,并使路途照明的照度和亮度到达规则的规范。

  (三)在城市照明设备安全规模内私行栽树、挖坑取土或许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损害城市照明设备;

  第二十四条城市路途照明设备邻近的树木和带电物体的安全间隔不得小于1.0米。因树木天然成长致使安全间隔不契合规则或影响照明作用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及时与城市园林美化主管部分洽谈处理。

  因天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严峻危及城市照明设备安全运转,为紧迫抢险确需掘动路途、花坛、草坪或采伐、修剪树木的,城市照明处理机构应当及时采纳紧迫措施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奉告相关部分,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确需撤除、搬迁、改动城市照明设备的,建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并提早5日奉告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撤除、搬迁、改动城市照明设备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施工时应当采纳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承受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因交通事端或其他原因损坏城市照明设备的,有关职责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脱离现场。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将事端有关状况告诉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会单位出资建造、处理的城市照明设备运转所需电费,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分给予恰当补偿。详细补偿规范和方法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则履行。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行为,由城市行政处理行政法令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责令期限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处分。

  市城市照明处理机构在对城市照明设备巡查时,发现有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行为的,应当及时告诉城市处理行政法令机关或其托付的单位查办。

  第二十九条偷盗、成心损坏城市照明设备,没有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的规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条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冒犯其他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由有关部分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处分。

  违背本方法规则的行为,形成城市照明设备损坏或城市照明设备给他人形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分和处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处理权限的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临街标牌和灯饰处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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